個資法3條5項刪除申請人個人資料
想要求刪除個人資料,請看這邊
請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http://www.cpc.ey.gov.tw/ => 線上申訴調解 => 線上申請 => 提出申訴
可選擇申請人所在地縣市政府 or 對方所在地縣市政府
要求依個資法3條5項刪除申請人個人資料,若對方不依法刪除,請公部門依個資法罰則處以行政裁罰至改善為止 => 此段為重點,若未加此段,只是浪費時間
另對方會以依個資法11條3項拒絕 => 根本無個資法11條3項
若能附上一些對方的反面新聞網頁,會更好
其他注意事項,如:填寫項目、附件容量與格式,請自行參考網頁說明
對方公司資料可至 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Mobile01 參考
法律有層級之分,特別法層級大於普通法,而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屬於普通法,
其層級低於各目的事業主管關所訂的產業特別法(如:保險法、銀行法,勞基法...),
所以,若欲刪除個人資料卻與其它法令有衝突時,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理,
還是其個資法還是不能優先適用,因此,個人資料仍無法依個人請求而被刪除。
嗯,了解,今天消保官來電表示,依個資法11條3項(未編項次,以段落分項次),對方得拒絕個資法3條5項刪除資料之要求,若要行政裁罰會行文對方所在地縣市政府,至於裁不裁罰由對方所在地縣市政府決定
看來個資法,沒想像中的厲害